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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作家協(xié)會主管

略談書信寫作年份的認定、引用問題及其價值
來源:《現(xiàn)代中國文化與文學》第54輯 | 廖久明  2026年04月21日08:54

由于書信是寫給特定對象的,一般情況下短時間內(nèi)能夠寄達,所以人們落款時常常只寫月、日,不寫年份,由此一來,后人在整理書信時便面臨寫作年份的認定問題。根據(jù)已經(jīng)出版的書信集可以知道,不少年份的認定存在問題,故筆者決定談?wù)勛约旱拇譁\看法。

一、如何認定書信的寫作年份

在認定書信寫作年份時,一定要根據(jù)相關(guān)內(nèi)容提供的線索多方查證,否則可能出現(xiàn)錯誤。

《郭沫若書信集》下冊收錄了郭沫若致《歷史研究》編輯部三函,其中第一函認定的寫作年份為1953年?!豆裟曜V長編》在編者注中是這樣說明沒有采納《郭沫若書信集》認定的“1953年2月19日”的原因的:“中國歷史問題委員會設(shè)立于1953年8月,決定創(chuàng)辦刊物應(yīng)在1953年8月以后,《歷史研究》創(chuàng)刊在1954年2月。據(jù)此,批復(fù)不可能作于1953年2月……”遺憾的是,編撰者沒有以“何茲全”或者“關(guān)于中國古代社會的幾個問題”為關(guān)鍵詞查找該文的發(fā)表情況,沒有看見該文在《文史哲》1956年8月號發(fā)表時的附注:“這篇文章的初稿寫于一九五四年五月間,從初稿寫成到現(xiàn)在,在同志們的幫助下我曾作了幾次修改,謹于此志謝?!敝皇窍氘斎坏卣J為該函“只能作于1954年2月”,不但沒有正確判斷出該函的寫作年份,在看見郭沫若紀念館館藏信件后,甚至再次認定該函的寫作年份為1958年[2]。

郭沫若11月3日致劉大年函談李平心《居延漢簡奴隸考》的信件首先出現(xiàn)在劉大年的《郭沫若關(guān)于〈歷史研究〉的六封信》中,然后分別收入《〈歷史研究〉四十年》《劉大年來往書信選》《劉大年全集》第11卷(書信·下),前兩者認定該函的寫作年份是1954年,后兩者認定該函的寫作年份是1953年?!秳⒋竽陚鳌穂3]《大路—劉大年的學術(shù)人生》[4]《郭沫若年譜長編》[5]認可該函的寫作年份是1953年,《劉大年年譜》[6]《劉大年憶郭沫若》[7]卻認可該函的寫作年份是1954年。筆者對此感到相當疑惑:1.李平心的《居延漢簡奴隸考》是“去年”寄來的,如果該函寫于1954年11月3日,意味著過了一年左右郭沫若才希望該稿在《歷史研究》發(fā)表,這不符合一般的為人原則,也不符合一般的審稿慣例;2.劉大年主要研究近代史,尹達則“從考古到史學研究”,《居延漢簡奴隸考》很明顯屬于尹達的研究范圍,如果該函寫作于1954年11月3日,那么,郭沫若應(yīng)該致函尹達而不是劉大年;3.根據(jù)“在確定尹達為主編后,郭沫若再未因為《歷史研究》的事情給劉大年寫過一封信,而是直接給尹達寫信”[8]的原則可以知道,如果該函寫作于1954年11月3日,那么,郭沫若應(yīng)該致函此時的主編尹達而不是副主編劉大年。合理的解釋是該函寫作于1953年11月3日:此時尹達還在北京大學任副教務(wù)長[9],郭沫若以為劉大年是《歷史研究》主編,于是致函劉大年。為了搞清楚該函的寫作時間,筆者查找了與李平心有關(guān)的資料。相關(guān)情況為:“一九五二年八月,他受華東師大之聘,擔任歷史系教授,講授中國古代史,并研究古文字學”[10];“昨夜一口氣讀完”郭沫若的《奴隸制時代》后,于1952年9月5日“寫了一點關(guān)于《奴隸制時代》的讀后記”,“現(xiàn)在摘錄數(shù)則于下,希望得到您的指教”[11];《伊尹、遲任、老彭新考》“寫成于一九四七年。解放后,曾編入曹未風同志主編的《新東風》月刊,全文均已排好。其后《新東風》因故流產(chǎn)”,1955年8月“略經(jīng)刪改,交我校學報發(fā)表”[12];1957年12月26日,李平心致函郭沫若:“昨天《新民報》發(fā)表了一則新華社重要的考古消息?!惫舸文?月初在埃及開羅接到該信時“很振奮”[13]。結(jié)合1953年11月3日郭沫若致劉大年函,我們可以對李平心與郭沫若的交往做出如下推斷:時為華東師范大學歷史系教授的李平心1952年9月5日致函郭沫若,開始了他們之間的交往(郭沫若應(yīng)該回了信,因迄今未見郭沫若的回信,新近出版的《郭沫若年譜長編》未見記載,郭沫若日記也未出版,存疑);后來,李平心又寄了“一篇東西《居延漢簡奴隸考》(似稿又似信)”給郭沫若,郭認為“內(nèi)容頗好”,“凡關(guān)于漢簡出處,我已仔細據(jù)《漢書》校正了一遍”,想到《歷史研究》就快出版,郭沫若1953年11月3日致函劉大年,“覺得《歷史研究》里面可以選用”,并在該信中還如此寫道:“此稿如用,望直接通知李君,問他有無補正處。李通信處見附上原信。另外有一篇《伊尹、遲任、老彭新考》,我覺得太牽強了,不好”[14];《居延漢簡奴隸考》未見發(fā)表,李平心1955年8月則將《伊尹、遲任、老彭新考》“略經(jīng)刪改,交我校學報發(fā)表”;在看見《新民報》上發(fā)表的重要考古消息后,李平心1957年12月26日致函郭沫若。由此可知,盡管李平心給郭沫若的“關(guān)于《奴隸制時代》的讀后記”、《居延漢簡奴隸考》《伊尹、遲任、老彭新考》都未經(jīng)郭沫若之手發(fā)表,他們之間仍然保持著聯(lián)系。通過梳理郭沫若與李平心的關(guān)系也可以知道,郭沫若11月3日致劉大年函的寫作年份應(yīng)該是1953年,也就是說《劉大年來往書信選》《劉大年全集》第11卷(書信·下)認定的寫作年份1953年是正確的。在寫作該文之前,筆者對李平心的情況一無所知,本文所寫內(nèi)容都是臨時通過中國知網(wǎng)、讀秀學術(shù)搜索、超星數(shù)字圖書館等常見學術(shù)網(wǎng)站查找到的。筆者堅信,其他學者只要愿意,也能夠通過諸多學術(shù)網(wǎng)站找到他們需要的多數(shù)資料,關(guān)鍵在于有沒有查找的意識而已。由于科技的發(fā)展,出現(xiàn)了越來越多的學術(shù)網(wǎng)站,越來越多的資料可以輕易檢索到,我們應(yīng)該珍惜前輩學者做夢也想不到的研究條件。

需要說明的是,“由于史料不充分或者推理欠嚴密(實際上,主觀推理不可避免地因人、因時受著客觀史料的影響)等問題”,對寫作年份之類的問題進行考證時“只能盡力避免出現(xiàn)錯誤”[15]。多年從事考證工作的筆者在根據(jù)《劉大年來往書信選》注釋提供的線索考證郭沫若就涼山彝族奴隸制問題致劉大年函的寫作年份時便出現(xiàn)了錯誤[16],直到看見《劉大年全集》(第11卷)(書信·下)第78—79頁附錄的胡慶鈞致郭沫若函,才考證出其正確的寫作年份應(yīng)為1954年[17],由此可知史料對于考證的重要性。所以,在考證書信的寫作年份時,以下觀點同樣適用:“應(yīng)將時間和精力更多地花在查找、分析材料上,而不是邏輯推理上。著名歷史學家傅斯年曾在《歷史語言研究所工作之旨趣》中如此寫道:‘總而言之,我們不是讀書的人,我們只是上窮碧落下黃泉,動手動腳找東西!’對于論史的人而言,傅斯年這種過分強調(diào)史料的觀點也許并不恰當;對于考史的人而言,傅斯年的觀點卻絕對正確?!盵18]

二、在引用包括書信在內(nèi)的任何史料時都要疑而后用

在引用包括書信在內(nèi)的任何史料時,一定要疑而后用,即:用懷疑的眼光對待一切史料,在發(fā)現(xiàn)疑問時,一定要查證后才引用,否則便會以訛傳訛—任何大家都不例外。

林甘泉的《從“私淑弟子”到得力助手——論郭沫若與尹達》引用郭沫若就古籍詮譯館事致尹達函時采用了《郭沫若書信集》認定的年份1955年[19]。根據(jù)筆者的考證可以知道,該年份認定是錯誤的[20]。要知道,林甘泉1953年10月便“被調(diào)到《歷史研究》編輯部”,直至1960年“完全脫離了《歷史研究》編輯部的工作”[21],應(yīng)該對1954—1960年期間擔任主編尹達的情況比較了解。即使有不清楚的地方,憑借林甘泉深厚的史學功底,完全有可能考證出該信的正確寫作年份。遺憾的是,由于林甘泉未能對所用材料“疑而后用”,所以出現(xiàn)了不應(yīng)該有的錯誤?!丁礆v史研究〉四十年》在收錄郭沫若致劉大年、尹達四函時有這樣的說明“參見劉大年同志《郭沫若關(guān)于〈歷史研究〉的六封信》,《歷史研究》1994年第1期”;在收錄郭沫若致編輯部三函時有這樣的說明:“引自《郭沫若書信集》下冊,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54—58頁?!盵22]由此可知,《歷史研究》雜志社在編輯、出版《〈歷史研究〉四十年》時,對自己的“刊史文獻”也未“疑而后用”,所以七函中有兩函的寫作年份是錯誤的。

編撰年譜應(yīng)該是一件非常慎重的事情,遺憾的是,就本文論及的四函[23]而言,目前最權(quán)威的《郭沫若年譜長編》引用的寫作年份有三函是錯誤的[24]:第一函盡管發(fā)現(xiàn)了《郭沫若書信集》認定的寫作年份1953年是錯誤的,最終卻未能糾正錯誤;第二、四函因分別認可了《郭沫若書信集》《劉大年來往書信選》認定的寫作年份1955年、1957年而造成了錯誤。造成第一函錯誤的原因是沒有根據(jù)相關(guān)內(nèi)容提供的線索多方查證,上文已論述(從略)?,F(xiàn)在談?wù)勗斐傻诙?、四函錯誤的原因:編撰者既然認可《劉大年來往書信選》收錄的郭沫若致劉大年函的寫作年份為1953年:《郭沫若來函(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十五日)》,那么,在看見《郭沫若書信集》收錄的《致尹達(1955年3月18日)》時,應(yīng)該本能地懷疑兩封信函中至少有一封的寫作年份可能是錯誤的,因為兩函同樣談古籍詮譯館籌備事,時間卻相差一年多,這種可能性不大;編撰者既然認可《郭沫若書信集》收錄的郭沫若致胡慶鈞函的寫作年份為1952年:《致胡慶鈞(1952年8月25日)》,那么,在看見《劉大年來往書信選》收錄的《郭沫若來函(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時,應(yīng)該本能地懷疑兩者之中可能有其一的寫作年份是錯誤的,因為兩函同樣談胡慶鈞有關(guān)涼山彝族奴隸制問題的文章,時間卻相差四年多,這種可能性不大。遺憾的是,編撰者對這兩函都沒有懷疑,而是直接引用,因而造成了錯誤。所以,在對已經(jīng)認定的寫作年份稍有疑惑時,一定要根據(jù)相關(guān)內(nèi)容提供的線索多方查證,否則就會出現(xiàn)錯誤。當然,最保險的做法是:寫信落款時便將年、月、日寫完整,并且寫準確。

三、應(yīng)該高度重視包括書信在內(nèi)的私人檔案類材料

在高度重視官方檔案材料的同時,應(yīng)該同樣重視包括書信在內(nèi)的私人檔案類材料,它往往能夠提供官方檔案材料不能提供的豐富信息。根據(jù)以下觀點,書信應(yīng)該屬于私人檔案類材料:“個人記錄如照片和日記,公共媒體如報紙和雜志,政府記錄如結(jié)婚證和人口統(tǒng)計信息都是重要的關(guān)系數(shù)據(jù)來源。當這些信息被記錄下來,它們就成了‘檔案’信息?!盵25]目前對日記這一私人檔案類材料已經(jīng)非常重視,不但出版了大量日記,還出現(xiàn)了大量研究成果。也許是收集整理更為困難的原因吧,與書信有關(guān)的成果卻不是很多?,F(xiàn)在筆者結(jié)合本文涉及的三封書信談?wù)勂渲匾饔谩9P者在閱讀1992年版《郭沫若書信集》、2006年版《劉大年來往書信選》時,發(fā)現(xiàn)兩書收錄的郭沫若書信都談到古籍詮譯館籌備的事情,時間卻相差一年多,筆者懷疑兩者之中可能有其一的寫作年份認定存在問題。通過查閱相關(guān)資料,不但糾正了《郭沫若書信集》認定的寫作年份,還搞清楚了古籍詮譯館的籌備情況[26]??梢钥隙ǖ卣f,官方檔案是不會記載、收錄類似古籍詮譯館這種由并不特別重要的人發(fā)起且未成功的事情的材料的。在考證郭沫若“1953年2月19日”致《歷史研究》編輯部函寫作年份的基礎(chǔ)上,筆者還發(fā)現(xiàn)了《歷史研究》編輯部成立前后的一些情況:一、郭沫若盡管身兼數(shù)職,公務(wù)繁忙,作為《歷史研究》編委會召集人,在《歷史研究》創(chuàng)辦初期參與了具體審稿工作并認真審稿,后來盡管沒有參與審稿工作了,但仍然關(guān)注上面發(fā)表的文章;二、郭沫若盡管是召集人,卻非常尊重主編尹達的意見;三、在確定尹達為主編后,郭沫若再未因為《歷史研究》的事情給劉大年寫過一封信,而是給尹達寫信;四、郭沫若因為工作關(guān)系給人寫信時,很注重對方身份,不會因為公事越級給自己下屬寫信,由此可以斷定《郭沫若書信集》收錄的郭沫若致《歷史研究》編輯部前兩函可以看作是寫給尹達的,第三函可以看作是寫給黎澍的[27]。在考證郭沫若就涼山彝族奴隸制問題致劉大年函寫作年份的過程中,“我們還能夠知道以下三方面情況:一、著名史學家胡慶鈞上世紀五十年代研究涼山彝族奴隸制的情況,二、郭沫若、范文瀾、翦伯贊對涼山彝族解放前社會制度的看法,三、上世紀50年代中國的學術(shù)生態(tài)”[28]。

根據(jù)以上論述可以知道,書信確實具有非常重要的價值。概括而言,書信的價值主要體現(xiàn)在兩方面:一、重要的線索價值,如:筆者在考證“1953年2月19日”致《歷史研究》編輯部函的寫作年份時搞清楚了《歷史研究》編輯部成立前后的一些情況;在考證“1955年3月18日”致尹達函的寫作年份時搞清楚了古籍詮譯館籌備的情況;在考證郭沫若就涼山彝族奴隸制問題致劉大年函寫作年份過程中知道了與之相關(guān)的三方面情況。二、作為史料,書信比回憶具有更高的“價值層級”:“對現(xiàn)代作家書信史料價值的評判一方面應(yīng)注意它的較高的價值層級。首先,它往往是及時的信息交流,是對文學史真相及作家個人信息的近距離的記錄,所以,作家書信中的史料可信度比日后的回憶錄或口述歷史更高,記憶誤差會更小。其次,作家書信是私人文獻,是個別人或少數(shù)人的專利閱讀之物,其私密級別僅次于日記而在作家自傳之上?!盵29]

因為書信具有如此重要的價值,所以應(yīng)高度重視書信寫作年份的認定問題。年份一旦認定錯誤,時間至少相差一年:就個人而言,一年時間不算短;但就歷史而言,雖然一年時間往往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但當這段歷史被關(guān)注時,一年時間也足夠長。筆者最初在考證郭沫若就涼山彝族奴隸制問題致劉大年函寫作年份時,由于《劉大年全集》尚未出版、銷售,只能根據(jù)《劉大年來往書信選》注釋提供的線索進行考證,得出了寫作于1953年的結(jié)論。拙作發(fā)表后,筆者所在單位購買了《劉大年全集》,郭沫若就涼山彝族奴隸制問題致劉大年函收錄在第11卷(書信·下)第77頁,第78—79頁還附錄了胡慶鈞致郭沫若函,筆者據(jù)此考證出正確寫作年份為1954年。兩者相差一年,筆者不得不在《郭沫若就涼山彝族奴隸制問題致劉大年函的寫作年份及相關(guān)情況再考》中根據(jù)新材料提供的信息對與該函有關(guān)的三方面情況進行修改。

根據(jù)以上論述可以肯定地得出如下結(jié)論:首先,在認定書信寫作年份時,一定要根據(jù)相關(guān)內(nèi)容提供的線索多方查證,否則可能出現(xiàn)錯誤;其次,在引用包括書信在內(nèi)的任何史料時,一定要“疑而后用”,即:用懷疑的眼光對待一切史料,在發(fā)現(xiàn)疑問時,一定要查證后才引用,否則便會以訛傳訛—任何大家都不例外;其三,在高度重視官方檔案材料的同時,應(yīng)該同樣重視包括書信在內(nèi)的私人檔案類材料,它們往往能夠提供官方檔案材料不能提供的豐富信息。

注釋:

[1]本文系樂山師范學院校級創(chuàng)新團隊“郭沫若研究創(chuàng)新團隊”(KYCXTD2023-1)階段性成果。

[2]林甘泉、蔡震主編:《郭沫若年譜長編》(第4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1480、1673頁。在筆者看來,該函的寫作年份應(yīng)為1956年(廖久明:《書信反映的郭沫若與〈歷史研究〉及下屬的關(guān)系》,《郭沫若學刊》2022年第4期)。

[3]周秋光、黃仁國:《劉大年傳》,岳麓書社2009年版,第241頁。

[4]《劉大年全集》(第15卷)(大路——劉大年的學術(shù)人生),湖北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99頁。

[5]林甘泉、蔡震主編:《郭沫若年譜長編》(第4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1469頁。

[6]黃仁國:《劉大年年譜》,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05頁。

[7]劉潞:《劉大年憶郭沫若》,《百年潮》1998年第4期。

[8]廖久明:《書信反映的郭沫若與〈歷史研究〉及下屬的關(guān)系》,《郭沫若學刊》2022年第4期。

[9]謝保成:《尹達學術(shù)評傳·尹達簡譜》,陳祖武主編:《從考古到史學研究之路——尹達先生百年誕辰紀念文集》,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17頁。

[10]羅竹風:《一生功過,自有后人評說——寫在〈平心文集〉前頭》,羅竹風主編:《平心文集》(第1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85年版。

[11]李平心:《論〈奴隸制時代〉——給郭沫若的信》,《華東師范大學學報》1981年第2期。

[12]李平心:《伊尹、遲任、老彭新考——中國古代社會研究之一》,羅竹風主編:《平心文集》(第3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352頁。

[13]郭沫若:《關(guān)于鄂君啟金的研究》,《文物》1958年第4期。

[14]《郭沫若來函(1953年11月3日)》,《劉大年全集》第11卷(書信·下),湖北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32頁。

[15]廖久明:《郭沫若就涼山彝族奴隸制問題致劉大年函的寫作年份及相關(guān)情況再考》,《郭沫若學刊》2021年第3期。

[16]廖久明:《郭沫若就涼山彝族奴隸制問題致劉大年函寫作時間及相關(guān)問題考》,《史學史研究》2020年第2期。

[17]廖久明:《郭沫若就涼山彝族奴隸制問題致劉大年函的寫作年份及相關(guān)情況再考》,《郭沫若學刊》2021年第3期。

[18]廖久明:《論可能考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郭沫若研究》2017年第1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年版,第238頁。

[19]林甘泉:《從“私淑弟子”到得力助手——論郭沫若與尹達》,《郭沫若學刊》2000年第1期。

[20]廖久明:《郭沫若為古籍詮譯館籌備事致尹達信寫于哪一年》,《新文學史料》2022年第1期。

[21]林甘泉:《在〈歷史研究〉創(chuàng)刊初期的日子里》,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求真務(wù)實六十載——歷史研究所同仁述往》,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1、8頁。

[22]郭沫若:《致劉大年、尹達及編輯部的信》,《歷史研究四十年(1954—1994)》,歷史研究雜志社1994年編印,第45、48頁。

[23]《郭沫若書信集》有兩函:《致〈歷史研究〉編輯部(1953年2月19日)》《致尹達(1955年3月18日)》,《劉大年來往書信選》有兩函:《郭沫若來函(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三日)》《郭沫若來函(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24]引用第三函沒有錯誤的原因是:該函在收入《劉大年來往書信選》時,認定的寫作年份1953年是正確的。

[25][美]莎倫·布雷姆等著,郭輝等譯:《親密關(guān)系》,人民郵電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頁。[26]廖久明:《郭沫若為古籍詮譯館籌備事致尹達信寫于哪一年》,《新文學史料》2022年

第1期。

[27]廖久明:《書信反映的郭沫若與〈歷史研究〉及下屬的關(guān)系》,《郭沫若學刊》2022年第4期。

[28]廖久明:《郭沫若就涼山彝族奴隸制問題致劉大年函寫作時間及相關(guān)問題考》,《史學史研究》2020年第2期。

[29]金宏宇:《中國現(xiàn)代作家書信的文史價值》,《中國現(xiàn)代文學研究叢刊》2016年第9期。

(轉(zhuǎn)載自“大文學研究”微信公眾號)